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8月19日对外发布《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,明确具体操作办法,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。
此次通知对个人养老金领取相关政策,都有哪些调整和改进?一起来了解一下。
■新增3种领取情形
在原有政策规定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、出国(境)定居等条件的基础上,新增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的3种情形:
一是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,本人(或配偶、未成年子女)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,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(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)累计超过本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。
二是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。
三是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。
■提供2类申请渠道
在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的基础上。
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、电子社保卡、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,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类申请渠道。
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提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实,对核实通过的,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,将资金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。
■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后,还可以继续缴存资金吗?
除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外,参加人达到其他条件领取个人养老金的,可以根据经济条件等情况,继续向本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,增加养老积累。信息平台会将个人养老金账户重新变更为缴存状态。
责编:李兰霞
来源:新华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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